问题 | 工商局不给办营业执照 |
释义 | 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虚假注册、无故不开业或停业、未参加年检并拒不罚款、破产宣告、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解散、被责令关闭、企业法人歇业、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合并终止等。 法律分析 不同类型的吊销营业执照,可有不同的吊销理由。 依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吊销理由为主线,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国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主要方面: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没有按期参加企业工商年检,并且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下列情形进行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七、企业因合并而终止。 八、国有企业属于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和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 结语 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可分为虚假注册、无故不开业或停业以及未参加年检且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等方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包括虚假注册、长期不开业或停业、未参加年检且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等。此外,根据不同情况,营业执照也可能因公司破产、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国有企业合并等原因被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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