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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释义
    二胎可以享受五大优惠政策:1、没有处罚;2、准生证变生育登记;3、产假;4、看护假;5、社保。这些政策对于想要生二胎的家庭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包括不再交罚款、简化生育登记手续、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宝宝可享受社保报销等。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支持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实现以家庭支出为主、用人单位和国家财政为辅的理想化措施。
    法律分析
    现行针对二胎的优惠政策有五大优惠:
    1、没有处罚。
    2、准生证变生育登记。
    3、产假。
    4、看护假。
    5、社保。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胎可以享受五大优惠政策
    1、没有处罚;2、准生证变生育登记;3、产假;4、看护假;5、社保
    1、没有处罚
    生二胎不用再交罚款了,也不会逼迫夫妻二人辞职或是降级什么的了。这对很多想要二胎的家庭来说,应该是非常大的利好吧。
    2、准生证变生育登记
    二胎政策放开后,国家对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生育子女前,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就可以合法生育,无需办理准生证。
    3、产假
    目前我国相关规定中,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都是按照“国家法定产假地方增加产假”的模式进行的。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正常,都能享受产假。
    国家法定单胎顺产为98天,难产或是多胞胎相应增加15天。另外,还有晚育假、产前假等相关政策。此前,很多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二胎放开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麻麻来说,新增了30天产假。
    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一胎、二胎都适用,对生产二胎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增加了30天!128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
    4、产假期间待遇
    产假期间,不管一胎还是二胎,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仍由用人单位补足。
    5、宝宝出生后,可以去社区办理社保卡,宝宝看病可以报销。
    除了产假、陪护假,还要未雨绸缪,现在国家正审视全面二孩政策衍生的其他问题,出台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五大优惠政策,是保障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实现家庭支出为主,用人单位和国家财政为辅的原则的理想化措施。为全面二孩子政策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结语
    二胎政策的实施为家庭带来了五大优惠政策:没有处罚、准生证变生育登记、产假、看护假和社保。无需担心罚款或职业受限,对于想要二胎的家庭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准生证的取消使得生育登记更加简化便捷。产假的享受权益不受影响,且新增了30天的计生奖励假,为二胎妈妈提供更多的休假时间。产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宝宝出生后还可以办理社保卡。这些优惠政策将有助于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家庭发展提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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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0:4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