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了公安网可以撤案吗 |
释义 | 一、公安局立案后是否能撤销 1、可以。 2、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流程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需要撤销案件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九十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检察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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