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
释义 |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申请信托投资公司条件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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