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就是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一些知识。由此可知,无权代理中还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况,此时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可能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在缺少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视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即该合同并不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还需要其追认,合同才生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