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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判
释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优惠,其购房人对该房拥有的产权是有限的,离婚时不能作为完全产权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具体办法如下:1、购买满5年者,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若上市交易需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2、购买不满5年者,不能取得完全产权,其价值无法具体估算,有婚姻协议的按协议进行分割,没有婚姻协议的须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分割。
    一、济南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么?
    济南市规定,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后,既可继续自用也可上市交易,房屋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不再标注划拨。如上市交易,相关手续和交易税费按照普通二手房交易政策执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后,原交纳的住房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因死亡或离婚而发生继承或析产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予以办理转移登记,免交政府收益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购买、继承、受赠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其他住房的网签及权属登记手续。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确需转让的,济南市规定,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进行回购。具体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为保障房使用。
    该规定将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对于纳入经适房管理的企业集资建房,将另外制定交易管理办法。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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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