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专职的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比如xx法制办等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第六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毒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宪法的规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一条规定表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即工作监督,而不能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务。具体事务由“一府两院”依法办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督促“一府两院”完善机制,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