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一些老年人或者是一些其他人员在业余当中经常实施赌博行为,数额较小,并不以其为业或者说是并不以其为主要收入的不应该认定为赌博罪。若其行为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风尚,也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严把构成要件 主要是客观方面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系一般主体。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对其主观故意加以定性。因此在构成要件上要着重从惯犯和主观目的以及客观行为上把握。其中最关键的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以赌博为经常行为或者是以其为业或者是否以其为主要收入。 2、区别罪与非罪的情况 应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较为合适: ⑴关键看主观上是否以营利的目的。 ⑵看所赌数额,但是对于数额方面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以当地的年人均收入水平为准。 ⑶看是否为经常性行为是否具有惯犯的特征。 ⑷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的参与赌博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置骗局,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照赌博罪的规定来处理。若是设立赌局但是没有从中获取渔利,应该着重对待不应轻易定罪或者说是可以不定罪。 拓展资料: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置骗局,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照赌博罪的规定来处理。若是设立赌局但是没有从中获取渔利,应该着重对待不应轻易定罪或者说是可以不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