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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与股骨头换算的报销规定
释义
    工伤职工四级伤残需置换股骨头,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工伤原因导致的股骨头坏死费用由当地医保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至四级伤残享受相应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至四级伤残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换股骨头鉴定为四级伤残。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为工伤致股骨头坏死,需要置换的,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标准规定的费用,原则上谁同意使用谁支付。工伤职工股骨头坏死,并非是工伤原因造成的,更换股骨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比例确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发伤残津贴,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外,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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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6: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