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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
释义
    教师的惩戒权包括六点:
    1、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
    2、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
    3、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
    4、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
    5、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
    6、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的权利。
    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力。
    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利,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之一。
    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受社会舆论、现行的教育理念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教师惩戒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要实现真正的教师惩戒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师惩戒权的监管机制。
    教师的惩戒权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等。教育惩戒权是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力。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学校制定校规规定惩戒措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校规体系应该完整,内容全面。校规应当涵盖惩戒依据、惩戒目的、惩戒原则、惩戒的考量因素、各个惩戒措施适用的具体情形、惩戒之程序等内容,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惩戒体系。
    第二,校规的规定应当更加细致具体,提高可操作性。对每一种措施的适用情形都应当作出极为充分的列举,这样更加有利于本校教师遵守实施。
    第三,校规内容应当坚持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并重。校规在规定教育惩戒实体内容的基础上,往往应当明确赋予受惩戒学生申诉权,且对申诉的主体、依据、期限、机构等清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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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