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证据遗失或无法获取时,需要从其他证据入手,例如目击证人、书证等,同时需要通过逻辑推断和常识判断等方式进行证明,提高论证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所举证据的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前提出。庭前未提出异议的,不得以无证据为由在庭审中反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律师有权据此进行辩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其陈述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应当举证。未举证或者举证不足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他证据和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供述作出认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能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现实的证据,可以请求对方举证或者海关、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机关或者单位提供证明、书证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形成书证或者可以形成书证但没有形成书证的,可以凭借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