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权利是否包括住宅安全权? |
释义 | 本文主要探讨了住宅安全权的相关内容及其是否仅包括住宅安全权。文章指出,住宅安全权是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在客观方面,非法侵入住宅罪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入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或秘密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拒不退出”为要件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另一种形式,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人身权利是否仅包括住宅安全权? 住宅安全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1、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哪些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以下情形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 1、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 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以“拒不退出”为要件的非法侵入住宅形式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种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这是一种不作为犯。 结语 住宅安全权是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但并不等同于住宅安宁权。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未经许可或违反权利人的要求,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公开或秘密,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拒不退出为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版)》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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