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无效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1、财产返还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