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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国需要疫苗接种证明吗
释义
    需要。
    认可的疫苗为获我国或世界卫生组织批准紧急使用或上市的产品。申请人如已接种疫苗,须在完成疫苗全程接种14天后方可安排回国行程。已接种新冠疫苗人员,仍需按规定进行“双核酸”检测,且两次核酸结果需均为阴性方可申请绿码。核酸结果呈阳性申请人请查看“三、有感染史人员申请绿码相关规定”。对2剂次和3剂次疫苗未完成全部剂次接种的,或者同一天完成2剂灭活疫苗接种的,均视为未接种人员。上述人员完成相应剂次补种后(一天内接种2剂灭活疫苗者应补种1剂灭活疫苗),方可视为已接种人员。
    申请绿码,申请人需提前准备好申请绿码材料,共7项:
    1.利官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两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2.疫苗接种凭证(如已接种疫苗);
    3.疫苗接种声明书(如已接种疫苗);
    4.护照个人资料页;
    5.完整机票行程单;
    6.有效在利居留证明,包括护照签证页或居留证等;
    7.隔离管理证明或承诺书。
    拟搭乘航班回国的登陆船员在开启登机前21天或14天隔离闭环管理程序之前,需提前进行核酸预检测。申请人应前往联合检测中心进行核酸检测,并将结果为阴性的检测报告,以及海员证、机票行程单、疫苗接种证明等证明身份和行程的材料上传至“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小程序中申请预审。预审通过后,您将完成核酸预检测流程并收到一个红色健康码,带有加注“登陆船员核酸预检测通过”字样。请您将该红色健康码截屏保留,并按照前文“二、普通人员及已接种疫苗人员”要求开始登机前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并按规定申请绿码,申请时需上传海员证,并附加上传红色健康码截图。如核酸预检测结果为阳性,或者在隔离和健康监测期间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呼吸道不适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向我馆报备并按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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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