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确定诉讼案件的被告主体资格? |
释义 | 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的主体资格的办法:一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案件被申请复议,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则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的,则复议机关是被告。 一、行政诉讼判决有哪些种类 第五十三条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要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法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确定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法院的办法: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经复议的,则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如果当事人因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起诉的,则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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