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 官司 ”,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 法院 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 民事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债务 ;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 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 知识产权 侵权 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 民间借贷 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 借贷 ”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 仲裁 裁决、 公证 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 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 房屋买卖合同 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 拆迁 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 离婚 诉讼前的一个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2015年11月1日《 刑法 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 诬告陷害罪 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 诉讼费 、 律师费 、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 诈骗罪 、 职务侵占罪 、 贪污罪 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