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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徽省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释义
    法律分析:安徽省产假新规定如下: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即合计158天;
    2、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3、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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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