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 |
释义 |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前提: 1.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具有法定申请事由; 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是所有的都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程序。要知道审判监督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作为司法补救的一种程序。除少数由检察机关、上级法院或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外,审判监督案件多数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的。而这实际也包含了两个程序,即再审申请复查程序和再审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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