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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释义
    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分别有:主观上明明知道、可以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而实施占有购买等行为的人。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一、不当得利无需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是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无现存利益,则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其中受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益无法律根据的人,即为善意受益人。其中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是受益人受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现存利益包括一是原物以及利用原物产生的孳息(但如果是由于受益者的特殊经营方法使得获益巨大时,不需要返还全部收益,只需返还一般人一般情况下可取得的平均收益),二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已不存在,但受益人因利益原形消灭而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其次是利益返还义务转至第三人,此时原善意受益人不再承担利益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注意成立该情形需满足的条件,一是得利人是无偿让与的,二是得利人为善意受益人,如果得利人是恶意受让人,其返还义务并不会因现存利益不存在而免除。
    还有几种看似是不当得利实则不是不当得利的情形需注意,这几种情形不属于不当得利,自然也不存在获益一方返还利益的需要。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善意取得是什么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
    (2)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动产已经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如果满足此三项条件,则成立动产善意取得。
    一方面,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据前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譬如,法律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特别规范,则不适用一般的动产善意取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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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