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专家能否成为证人的问题 |
释义 | 探讨专家能否作为证人,要涉及证据中的两个概念:意见证据和鉴定。从证据的特性来看,意见是不应被作为证据采纳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除非其意见或推理形式作出证词限于以下情况: (1)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 (2)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否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这就是英美证据法中的“意见证据规则”。之所以要排除意见证据,就是因为证据的意见不是对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作证,既不具备证人证言的本质属性,又因为其受证人主观方面因素左右的可能性较大而不具备证据所必须的客观性。因此,意见一般被排除在证据之外。但存在的一个重要例外就是,鉴定专家的意见是可以采纳的,因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不同,他对案件专门问题的结论不是建立在一般性的推测基础之上,而是借助于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来理解和判断某一争议事实,这种意见恰恰是法官无法作出但又非常必要的。鉴于此,英美国家在立法和理论上都把鉴定人看作证人,把鉴定结论看作证人证言,即所谓“专家证人”的证言,同时又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言设立了四个条件: 1、该意见或推论是依靠专门知识技能而不是依靠陪审团普遍经验作出的; 2、该证人必须出示自己作为专家的必要证明并被认为合格; 3、证人作出的意见证明必须合理而肯定; 4、证人必须在叙述自己的意见及依据后对问题作出回答。 对于英美国家将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的作法,我国学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证人与鉴定人是有区别的。证人是对案件事实本身作出客观陈述,一般都对案件事实有亲身体验,而鉴定人是在案件发生后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科学意见与推测,一般对案件事实并无亲身体验,而依赖于已收集到的证据;另外,证人的一大特征是不可替代性,这是由证人的特定经历而决定的特定身份,而鉴定人则可由司法机关指定,如果鉴定结论不够明确与肯定时,还可由其他鉴定人重新鉴定,因而司法实务中有时出现多家单位作出多种鉴定结论的情况,可以说鉴定人不具有证人必备的特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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