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合法。作为联系人贷款人所在公司在借贷关系中无任何责任贷款公司频繁的骚扰联系人或者贷款人所在公司本身是违规违法的,其次,贷款公司频繁的骚扰联系人本身只是想达到联系上借款人已失联或者破坏借款人声誉通告其亲属、朋友、合作伙伴等其为不守信用的人,已迫使其尽快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