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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释义
    该《办法》加大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力度,保护措施更加细化,对企业的用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办法》处理好女职工的相关问题,否则将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对此,我们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作以下解读,从专业角度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企业的用工管理优化提供思路。
    怀孕身体不舒服,可以减轻工作量:
    1、《办法》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办法》规定: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3.《办法》增加了保胎假的概念,企业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带薪休息,而且不能让孕期女职工加班或上夜班。对于孕期女职工提出休息的,企业主要还是看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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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