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事故分几类? |
释义 | 一、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有哪几种 (一)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四)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五)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六)淹溺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七)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九)高处坠落 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顶片帮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十二)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十三)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十四)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十五)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十六)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十七)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十八)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 二、安全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二十)其他伤害 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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