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及时间 |
释义 | 政府采购招标基本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和招标阶段。在准备阶段包括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确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机构、邀请相关人员等在招标阶段,应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步骤组织实施。 一、公开招标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3、编制招标文件; 4、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5、发布招标公告; 6、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发布变更公告); 8、组织召开招标会; 9、中标公示; 10、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 11、未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和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13、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14、将招标文件资料经整理后统一装订编号归档。 二、协议采购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由业主填写《政府采购定标申请联系单》选择供应商; 4、由供应商提供报价单; 5、根据协议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价; 6、出具中标通知书。 三、询价采购 1、受理申请表; 2、确定采购方式; 3、制作询价单,发布招标公告; 4、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招投标中心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以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6、出具中标通知书。 三、竞争性谈判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编制招标文件; 4、 发布招标公告; 5、 成立谈判小组,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6、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7、 确定成交供应商; 8、 出具中标通知书。 四、单一来源采购 1、 受理申请表; 2、 确定采购方式; 3、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协商; 4、 供应商填写报价单; 5、 确认,报监督科备案; 6、 出具中标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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