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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已过户,原业主拖欠物业费
释义
    

法律主观:
    


    原房主拖欠物业费,现主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决定要不要支付物业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卖房人交房之前;卖房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该由卖房人承担物业费,买房人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起于卖房人交付房屋之后。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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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