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手房物业费前业主未缴纳的情况下,对于前业主欠缴的费用,物业应向前业主主张,新业主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如卖方和买方在合同中约定好此前的物业费由买方替原房主承担,那么对于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新业主应该自行补齐。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