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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警察停止执行职务
释义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受贿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安定。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阻碍的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如果阻碍的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但不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二是,人民警察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人民警察不是正在执行职务,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一、什么行为是阻碍警察执行公务?
    阻碍、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言语方面。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它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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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