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于2021年5月向李四借款8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张三未偿还借款,后2022年6月李四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四借款,张三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李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张三名下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另查明张三曾于2022年6月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其女儿,张三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承认该转让行为未支付任何对价。 李四认为张三的上述行为已经导致其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故李四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三将其房屋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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