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宁波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及企业拒付的处理办法。根据规定,室外工作人员每月可获得300元高温津贴,室内工作人员每月可获得200元。企业不得以发放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也不能因高温停工或缩短工时而扣减工资。如企业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法律分析 一、宁波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宁波市高温费发放标准的具体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有不同的标准,室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另外单位还需要做好防暑措施。 相关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可以获得225元高温津贴;非高温工作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则为每人每月145元。不过,要领取高温津贴还有前提条件。市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企业拒绝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企业在夏季高温时节向劳动者发放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替代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要纳入工资总额,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结语 根据宁波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室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可获得300元,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可获得20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作业人员应获得相应的高温津贴,且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等物资替代。如果企业拒绝支付高温补贴,劳动者可向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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