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宁波高温费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到9月)。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