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理流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批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及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及生产加工人员、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提供食品生产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程序流程图和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标准)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必须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资料上签字确认。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后,作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应由许可机构指派2~4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国家质量检查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合作。授权单位应依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授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授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出具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原因。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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