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00万元偷税案的审判结果是什么? |
释义 | 《刑法》对于纳税人的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处以不同刑罚和罚金。同时,对于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也有相应处罚。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将按累计数额计算。对于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如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多次行政处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漏税和骗税的区别在于出发点和情节严重程度。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相关知识:漏税和骗税的区别 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则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期限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滞纳金。骗税是指假报出口或则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以外,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的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关键是2种行为的出发点不同。漏税是无意的,而偷税是故意。且偷税行为比漏税行为情节严重。 结语 纳税人应当遵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诚实守信地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对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和罚金。同时,对于扣缴义务人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多次实施该行为的,应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此外,对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可以避免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如果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无法免除刑事责任。在区分漏税和骗税时,需要注意两者的出发点不同,漏税是无意的,而偷税是故意的,且偷税行为的情节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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