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
释义 | 认定合同恶意串通的规定是: 1.在主观上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也就是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在客观上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罪具有哪些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一般主体。 4、主观故意。 二、买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国家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那必然是无效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三、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况 购房合同无效包括以下情况,具体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对方误解; 4、以胁迫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一方以威胁对方财产、身体或精神损害、强迫其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即当事人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条件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双方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无证可查的,也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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