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
释义 |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向法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要求其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书面或口头意见。申请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书面申请不再有原来的内容和格式等条件限制;口头申请也不仅仅适用于不识字的申请人。它指复议申请人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经核对,由复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而达到提起复议的目的。 复议申请书应有以下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的基本有关记录;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 4.复议申请的要求和理由; 5.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6.申请日期,其他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期限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应该是60日。 复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仅限于以下五种: 1.申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0日提出复议申请;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法定权益未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不能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 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符合复议申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对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申诉权。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2.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4.作出答辩的年、月、日,加盖单位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主要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并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其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取证。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核实有关证据,判定受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复议调查人员在完成审阅有关材料,深入调查取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后作出审查报告,复议委员会再进行集体讨论,综合出处理意见。 3.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根据复议委员会形成的复议,结论而制作,经复议机关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正式形成。 4.文书送达执行。复议机关应尽快把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一)审查的内容 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具体为: 1.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 3.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4.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