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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 工资 、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提出 申诉 。 2、行政机关对 民事纠纷 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 犯罪嫌疑人 、询问 证人 、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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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5: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