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一般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客观: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