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业务发展报告;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游戏运营单位不低于1000万注册资本。 2、有员工。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有域名。有用于申请的域名,因此应当有域名备案、网站域名登记证明等。 4、有网站。有符合文化部要求的网站,网站从名称到内容、版块设置,都要符合文化部的要求。 5、有场所。要提供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和设备清单,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都要提供。 综上所述,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到所在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