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拘留的手续有: 1、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2、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被拘留人。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行政拘留。 3、被拘留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