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录4)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