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依据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2、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根据相关规定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 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