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医疗鉴定的标准 |
释义 |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脾破裂修补; (3)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眈破裂修补; (8)尿道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1)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4)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7)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8)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 (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 (4)动物致害责任; (5)工伤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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