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督可分为国家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和用户的质量监督。1、国家的质量监督。国家的质量监督,是指国家授权指定第三方专门机构,以公正的立场对商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这种法定的质量监督,是以政府行政的形式,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实行定期或经常的监督、抽查和检验,公开公布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商品质量监督,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2、社会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和新闻机构根据消费者和用户对商品质量的反映,对流通领域的某些商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这种质量监督,是从市场一次抽样,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价,将检验结果特别是不合格商品的质量状况和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以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企业改进质量,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和用户承担质量责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赔偿经济损失。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组织委员会等组织是社会质量监督的组织者和职权的行使者。3、用户的质量监督。用户的质量监督,是指内外贸部门和使用单位为确保所购商品的质量而进行的质量监督。这种质量监督是购买大型成套设备和装置,以及采购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时,进驻承制单位和商品生产厂进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有权通知企业改正或停止生产,及时把住质量关,以保证商品质量符合所规定的要求。这种质量监督包括用户自己派人或委托技术服务部门进驻承制单位实行质量监督:内外贸部门派驻厂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以及进货时进行验收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