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