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药品管理法、GMP、GSP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的规定有: 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非药品区)。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应该分库存放,零售企业设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大区)。 3.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可以分库或分区存放,零售企业分柜存放)。 4.易窜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批发企业可以设区存放,零售企业设易窜味药品专柜存放)。 5.中药材在、中药饮片(批发企业有专门的中药库房,零售企业有中药柜区)。 6.特殊管理药品(毒、麻、精、放)和危险品(批发企业有专门的库房,零售药店有专柜)。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7.除此以外药品还应按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