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如下: 1、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而裁定书主要解决程序问题;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刑事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诉讼,例如减刑、假释等; 2、上诉期限不同,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十五日,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为十日; 3、一个案件中发生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个,但发生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 4、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