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政府强拆了当事人的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一、房子被非法强拆如何起诉 房子被非法强拆当事人有权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 其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 其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