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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法庭开庭的详细流程
释义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流程:
    1、宣布开庭: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首先核实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等的基本情况,并询问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讼的,会询问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日期。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各方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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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