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的开庭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庭前准备阶段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起诉书送达被告,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辩护权利。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加人。 5、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6、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 (二)庭审阶段 1、审判长查明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名单;告知是否申请回避;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向被告人发问。 3、证人作证; 4、公诉人、辩护人出示证物,并进行法庭调查; 5、根据情况,可以休庭,调查核实证据;经合议庭同意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法庭辩论; 7、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8、休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