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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人民调解,规定是
释义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属性及定位,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的原因所在,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目前尽管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人民调解与纠纷解决的行政机制、司法机制的衔接、互动日益密切,国家对人民调解支持、保障力度不断加大,但这一切都没有也不应当影响和改变人民调解的性质。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是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法的灵魂。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在依法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的自治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服务于群众;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程序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等等,都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特征。保持人民调解的这种特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接受调解,不妨碍在调解不成时另行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人民调解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及国家政策,采取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医患关系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这就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掌握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具备一定的解决纠纷的专业知识,还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必须依据事实,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不偏袒任何一方,真正做到公正调解。要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根据法律及国家政策,陈述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说明教育,平等协商,及时排除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障碍,帮助双方解决分歧,就纠纷事项达成协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人民调解程序如何启动
    在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上,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又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那么严格的司法管辖,同时也摆脱了繁琐的申请、受理程序。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决定了人民调解从方法到程序,都应有别于处理纠纷案件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要凸显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能,防止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避免造成程序繁琐,脱离群众和实际需要。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材料立卷归档有何规定?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人民调解工作档案,是调解人员在办理调解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备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工作真实记录。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调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1.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调解记录不同于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书面或者口头),它只是对当事人从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到调解结束,一个持续过程的记录。比如当事人姓名、受理纠纷时间、争议的内容、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等情况的记录。也就是说,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无论调解协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应当由人民调解员记录调解的情况。2.调解工作档案。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档案的管理,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人民调解档案工作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制度。调解工作档案包括:(1)调解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本;(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每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3.调解档案的立卷顺序及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各地方对调解工作档案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做法。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形成卷宗,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一般包括:(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4)和当事人谈话记录;(5)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6)调查笔录;(7)调解协议书及底稿。调解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委员会应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8)回访情况和办结报告记录;(9)附卷材料。由各调解组织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实践中,许多地方调解档案工作做得井井有条,人民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归档不仅能够做到一案一卷,而且排列顺序按照调解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编排。
    人民调解有法律效力吗
    人民调解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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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