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
释义 |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直接来自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行使政府行政权力组织、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活动的专门机关,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经济管理权,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中央和地方各级管理主体中,包括综合经济管理机关,如各级计委、经委等;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如电子工业部、建设部等;监督管理机关,如审计机关等。 2、经济组织。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这类组织包括两种,一是具备法人条件,享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如公司、国有企业等;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或何良务性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不享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经济组织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面为实现营利目的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与国家机关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3、其他社会组织。指以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专业活动为目的的组织,这类组织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职能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如工程建设活动、物资采购活动等,从而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当公民依法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时,一般以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身份出现。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公民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则不局限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在外汇兑换、金银持有、税收等活动中,公民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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